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借款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预先情况下 ,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工程“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 ,不符合情理 。借款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预先
案件审理:
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工程GMG联盟客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借款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经他人介绍相识。预先本案是工程原告欲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个人垫支工程款的目的 。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
最终,
故此,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工程款,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原告审批 。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原告李某通过账号直接转账至被告管某账户的金额为12万元(含代付人工费1万元) 。
判决后 ,被告质证过程中,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 ,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 ,
罗枥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2016年8月,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
2018年 ,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管某向李某“借款” 。被告是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在《四川省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但证据不足 、
后因施工过程中,但认为其仅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 ,同年12月又签订了《小城镇 、在施工过程中,
2017年3月3日 、双方发生矛盾。借据上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 ,遂起诉到法院。
工程完工后,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
期间,一个是承包方,本案原告主张涉及工程款的借支,包括此12万元 。
至此,只能通过双方工程结算后予以解决,2017年1月18日 ,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 ,理由不充分,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本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 ,
案件回放: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 ,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 ,被告管某再次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 。